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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考試介紹

《※重要考情變更》

考試院審議通過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規則,將於民國100年實施一般警察雙軌新制考試
考試院99年9月9日召開第11屆第102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警察初任人員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採行警校生與一般生分流考試制度,警察特考由警校生應試,一般警察特考(原基層警察特考)由一般生應試,其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同時配合應考對象不同,作配套修正。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為改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以拔擢適格專業人員從事治安維護工作,考選部前經配合用人機關需求,規劃研擬「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並經98年6月4日考試院第11屆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考選部旋即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研議各項改進事宜。案經多方討論並獲致共識,爰研修警察特考及基層警察特考二項考試規則,於99年7月13日報請考試院審議,經考試院召開3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
本次審議通過之二項考試規則,主要重點為:
一、應考資格:配合一般警察雙軌分流考試制度,擬定警察特考與一般警察特考應考資格。
二、考試方式:警察特考採筆試;一般警察特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三、考試類組: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二等考試均設8類組,四等考試均設5類組,至三等考試部分,警察特考設14類組,一般警察特考設11類組。
四、應試科目:
(一)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二等考試同類組之應試科目均採相同設計。
(二)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以列考警察情境實務(概要)、警察(消防與災害防救、海巡)法規(概要)及依各類別核心職能設計之專業科目為原則。
(三)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依各類別核心職能分別列考5科及3科專業科目。
考選部表示,有關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之合理比例部分,經考試院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後,決議三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14%與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30%與70%,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另同意消防署意見,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自102年起再依規定比例提報錄取比例名 額,而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量一般生已另有海巡特考進用管道,亦同意該署意見,需用人數不受比例限制。
考選部同時表示,俟考試院完成二項考試規則發布程序,將立即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

【新聞出處 考選部2010/9/10更新】

《我國一般警察的組織系統、機關單位層級》

內政部為警察機關最高指導機關,警政署依內政 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設立,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直屬的警察機關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保一至保六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水庫、金融機構駐衛警等)、國家 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場、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

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亦設有警察局,警察局底下另設有各分局、交通警察隊、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等,各分局底下設有派出(分駐)所、交通分隊、偵查隊等。

《入主警察人員行列,俸給待遇超優渥》

以目前公職體系待遇而論,只要入主警察人員行 列,每月俸給待遇可高達60,000~70,000元,比高普考、地方特考等初任人員,高出許多。況且至100年起,一般警察特考,只限非本科系一般生才 考報考,少了警大、警專生正統專業體系培育人員競爭,搶當警察,一圓公職夢想,更是唾手可得。
以四等行政警察為例,訓練後分發擔任「一線三星」的外勤警員,本俸加上專業加給、警勤加給,1個月薪水可達4萬5千多元;如果再加上超勤津貼(如台北市每月可報1萬7千元),加起來收入高達6萬2千多元!
通過三等考試的警員薪水更高,1個月可再加約1萬元。也就是說,即使是剛踏進社會的菜鳥警員,但若通過三等考試,在台北市服外勤,可以有7萬元收入!這個待遇,在其他行業的新鮮人眼中簡直是「天文數字」,不少公司行號的主管也拿不到這個價碼,令人稱羨。

《警察人事制度─官職分立制》

稱警察人員者,係指依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現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要義如下:
1.性質區分: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現行警察人員雖分為:行政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衛生、消防、刑事等十種,然其適用則一。
2.官職分立: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職或免官。
3.等階區分: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4.職務區分: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扭轉工作生涯,改變未來生活-公職魅力的「吸引法則」

◎應試科目與高普考大幅接軌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部分類科的應試科目與高普考大幅接軌!以三等行政警察為例,只要再準備1科「公務員法」,即可以再挑戰「普考法律政風」,若再加上考科相近的高考、地方政府特考、初等考,等於是1年足足多出4個考試機會,投資報酬率超高!

◎依序分發任用及六年內限制轉調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自民國100.01.01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升遷制度

1.一線三星警(隊)員:
依平時工作表現之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再依缺額晉升一線四星職務,另亦可經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直接晉升派任二線一星職務。
2.一線四星職務:
除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晉升二線一星職務外,如無特殊重大功績(達破格升級要件)便無法再晉升。
3.二線一星至三線一星職務:
依平時工作表現的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或通過警察內部相關職務考試,逐一晉升派任。
4.三線一星至晉升三線四星(警監):
由內政部依職務派任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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