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別 |
類科 |
考試資格 |
三等 |
行政警察人員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2.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
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外事警察人員 |
犯罪防制人員 |
法制人員 |
四等 |
消防警察人員 |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消防警察人員 |
【註】:報考一般警察人員,須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
體格檢查與限制
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六、血壓: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患有精神病者。十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參考出處: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一般警察考試體能測驗合格標準影片
資料影片來源: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