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方式
一般警察特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性別 |
仰臥起坐 |
引體向上或屈臂懸垂 |
跑走 |
男性 |
一分鐘38次以上 |
引體向上2次以上 |
1600公尺494秒以內 |
女性 |
一分鐘30次以上 |
屈臂懸垂10秒以上 |
800公尺280秒以內 |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100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一、成績計算
(1)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5科;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二、考試科目介紹
1.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專業科目:
2.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行政法、3.心理學、4.公共政策、◎5.行政學 |
外事警察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國際公法、3.國際關係、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5.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
犯罪防制人員(預防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社會學與社會工作、3.心理學、4.諮商與輔導、5.社會科學研究法 |
法制人員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行政法、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5.智慧財產權法 |
【註】: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100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一、成績計算
(1)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3科,專業科目計3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二、考試科目介紹
1.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A.行政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100%
B.其他類別: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英文100%
2.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行政警察人員 |
※1.法學緒論、※2.行政法概要、3.刑法概要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含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火災學概要、※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
【註】: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