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特考-考試科目介紹與成績計算
【調查局特考三等】
《成績計算》
1.分為三試舉行:
(1)第一試筆試、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三試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2.成績計算:
(1)本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考試科目介紹》
1.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專業科目:
| 類科 | 專業科目 |
| 調查工作組(選試英文) | ◎1.外國文(英文)、2.社會學、3.刑法總則、4.政治學 |
| 法律實務組 | 1.行政法、2.商事法、3.刑法、4.刑事訴訟法 |
| 財經實務組 | 1.經濟學、2.財務管理、3.貨幣銀行學、4.稅務法規 |
| 電子科學組 | 1.計算機概論、2.通信與系統、3.電子電路學、4.工程數學 |
|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