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三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1.成績計算:
(1)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 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普通科目 :
(1)◎A.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B.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行政警察人員 |
※1.保安警察學、警察勤務與戶口查察、※2.犯罪偵查、※3.警察學、※4.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外事警察人員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外國警察法規與國際公法、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4.外國文(英文)、5.外語口試(英文) |
| 刑事警察人員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犯罪偵查、3.刑事鑑識、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現場與證務處理 |
| 公共安全人員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犯罪偵查、※3.警察學、4.情報學、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犯罪偵查、※3.警察學、4.犯罪學、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消防警察人員 |
1.火災學、2.消防安全設備、3.消防戰術(含消防機械、緊急救護)、4.消防法規、5.消防化學(含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
|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交通統計與分析、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4.交通工程與交通管制、5.交通警察學(含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教育、交通事故偵查學) |
|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電路學(含電儀表學)、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4.通訊系統原理(含載波學、無線電工程)、5.電工學 |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警察學、3.數位鑑識、4.資訊管理、5.電腦犯罪偵查 |
| 刑事鑑識人員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犯罪偵查、3.刑事鑑識、4.刑事化學、5.現場與證物處理 |
| 國境警察人員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警察學、3.國際公法與跨境犯罪、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國境警察法(含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
| 水上警察人員 |
※1.海巡法規、※2.犯罪偵查、3.水上警察、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國際海洋法 |
| 警察法制人員 |
※1.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行政法、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4.刑事案件偵查與移送、5.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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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四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1.成績計算: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二科,專業科目計四科,六科成績平均計算。
(2)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行政警察人員 |
※1.警察法規概要(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警察勤務概要與戶口查察概要、※3.警察實務概要(含保安、交通)、4.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消防警察人員 |
1.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2.消防安全設備概要、3.消防勤務概要、4.消防法規概要 |
| 交通警察電訊組 |
※1.警察法規概要(含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基本電學、3.電子學概要、4.通訊系統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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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警察特考四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1.成績計算: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三科,專業科目計三科,六科成績平均計算。
(2)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英文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專業科目 |
| 行政警察人員 |
※法學緒論、※行政法概要、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
| 消防警察人員 |
※法學緒論、※普通化學與普通物理概要、災害防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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