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
言詞辯論日期:109年3月31日 解釋公布日期:109年5月29日
事實背景
1.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下併稱聲請人一),為審理各該法院如附表一所示之案件共13件聲請案(共15件原因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下稱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各於104年8月至109年2月間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
2.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直股法官等(下併稱聲請人二),為審理各該法院如附表二所示之案件共2件聲請案(共3件原因案件),認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各於106年7月至107年9月間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3.聲請人林建宏(下稱聲請人三)因涉犯通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7年10月19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4.聲請人一至三之聲請案均涉及系爭規定一有無違憲,暨系爭解釋應否變更之疑義,爰併案審理;聲請人二另指摘系爭規定二違憲部分,因系爭規定二與系爭規定一有密切關聯,亦併案審理。
5.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公告言詞辯論事宜,並於同年3月31日上午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後,另有其他受理併案之聲請案。
6.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下稱聲請人四)為審理該院107年度易字第1044號、第1176號及第1271號妨害婚姻案件3件,認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於109年3月9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7.聲請人林志宏(下稱聲請人五)因涉犯相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3月12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8.聲請人林庭安(下稱聲請人六)因涉犯相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3月19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9.聲請人林郁芸(下稱聲請人七)因涉犯相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3月25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10.聲請人詹民進、羅秀燕(下併稱聲請人八)因分別涉犯通姦、相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5月11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11.聲請人周方慰(下稱聲請人九)因涉犯通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5月21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12.聲請人四至九之聲請客體與本件前開已受理併案審理之聲請客體相同,爰併案審理。
解釋文
1.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點詳情➡️端看完整【解釋理由書】
★加我們的LINE@好友 有好康~課程問題線上諮詢
★訂閱頻道 看免費考試課程影片
★上榜課程在這邊
個人購物車
共0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