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總覽
|
加入我的最愛
|
金榜函授首頁
>
最新釋字
|按讚
加入金榜函授臉書粉絲團
會員登入
身分證字號 ID:
密碼Password:
保持登入狀態
(公用或共用電腦請勿勾選)
※無法登入?
考試&課程介紹
律師法官考試
律師
司法官
爭點課程
一二試總復習
法研所課程
單科自由配
進階強化課程
申論答題模板
李澤老師公法專班
短期課程優惠組合方案
公職考試
高考三級
普考
初等考
地特三等
地特四等
地特五等
原住民三等
原住民四等
原住民五等
退除役三等
退除役四等
身心特考三等
身心特考四等
身心特考五等
關務特考三等
關務特考四等
鐵路特考-高員級
鐵路特考-員級
鐵路特考-佐級
外交特考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特考四等
司法三等
司法四等
司法五等
調查局三等
國安局三等
薦任升等考
海巡特考三等
港務升資考
公路升資考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警察類考試
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特考四等
警大碩士考
警特三等+警大碩士
警佐
警大二技
巡官333專案
專技證照考試
地政士
不動產估價師
不動產經紀人
社會工作師
公共衛生師
營養師
食品技師
土木工程技師
結構工程技師
就業考試
台電僱員
中華郵政
台灣菸酒公司
中油雇員
自來水公司
國營事業聯招
泛國營事業
台糖公司
中華電信
投考組合
一般警察+司四
地政滿貫課
土木滿貫課
110台鐵+111初等
食品類滿貫課
111台鐵+111初等
110司五+111初等
題庫類課程
高考題庫
地特三等題庫
普考題庫
地特四等題庫
原住民三等題庫
原住民四等題庫
薦任升等題庫
鐵路題庫
一般警察題庫
司法特考題庫
調查局題庫
移民特考題庫
海巡特考題庫
台電僱員題庫
台中捷運題庫
台北自來水公司題庫
專技普考題庫
總複習課程
高考總複習
普考總複習
警察總複習
鐵路總複習
司法總複習
調查局總複習
國安局總複習
移民署總複習
海巡總複習
升等考總複習
申論寫作課程
高分作文寫作
主題式課程
行政法主題
刑法主題
民法主題
升學考試
轉學考試
食科所
專案課程
國考心智圖
測驗易點通
多益檢定
遠距申論搶分
榜單、考經
◆
109高考二級-教育行政(一般組)-全國狀元-姜O君
◆
109移民署特考-移民行政-上榜心得-蔡O怡
◆
109高普考-財經廉政-上榜心得-謝嘉興學長分享如何準備財經廉政
◆
109高普考-交通技術-上榜心得-吳明憲學長分享如何準備交通技術
<<更多榜單、考經>>
DVD/雲端課程
MP3課程
■
民法-千尋老師
■
刑事訴訟法A-伊谷老師
■
民法總則-袁翟老師
■
警察專業英文-英銘老師
■
社會研究法-陳遠老師
■
機械力學-黃易老師
■
英文-朱俐老師
更多試看課程>>
■
警察情境實務-程譯 老師
■
關稅法規-孟成老師
■
法學緒論-棋許老師
■
客家歷史與文化-邱強老師
■
國際經濟學-程瑋老師
■
刑法總則-鄭語老師
■
行政學-程明老師
更多試聽課程>>
好康區
◆
金榜函授-500元購課分享券免費下載
◆
公職類【題庫衝刺課程】免費課程體驗,快來申請吧!
◆
【110年律師司法官】考前衝刺課程免費體驗~快來申請吧
◆
專案活動-律師司法官考前衝刺課程-法研生專屬優惠&課程組合專案
<<更多好康>>
單品/短期課程介紹
<<更多課程介紹>>
最新釋字
主題:
大法官釋字第792號
日期:
2020/6/19
內容:
解釋公布日期:109年6月19日
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
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販賣毒品既遂罪,是否祇要以營利為目的,而有購入之行為,即足該當?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相關部分之意旨,是否合憲?
──────────────────────────────────
解釋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理由書:聲請人陳國忠(下稱聲請人一)於中華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後,檢察官及聲請人一均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依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98年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論處,復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一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駁回確定,是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人一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一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一)要旨謂販賣毒品罪,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犯罪即經完成,而以販賣既遂罪論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
聲請人吳育明(下稱聲請人二)於99年間因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論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更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刑事判決依98年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復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86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二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駁回確定,是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審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聲請人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二)要旨謂販賣行為,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犯罪即為完成,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
聲請人鄭安家(下稱聲請人三)於99年間因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依98年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復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三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駁回確定,是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聲請人三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三所實質援用之系爭判例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
聲請人謝昌盛(下稱聲請人四)於99年間因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依98年毒品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及第4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罪論處,復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四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駁回確定,是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四)。聲請人四主張確定終局判決四所實質援用之系爭判例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
聲請人陳志明(下稱聲請人五)於94年間因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依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92年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復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2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五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駁回確定,是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五)。聲請人五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五所適用之系爭判例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
聲請人陳俊廷(下稱聲請人六)於94年間因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論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依92年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復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六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六)。聲請人六主張確定終局判決六維持第二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適用之系爭判例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
完整詳細內容➡️ 【
大法官釋字第792號
】
★加我們的LINE@好友 有好康~課程問題線上諮詢
★訂閱頻道 看免費考試課程影片
★上榜課程在這邊
瀏覽人數:
1111
回最新釋字列表>>
其他最新釋字>>
●
大法官釋字第790號
●
大法官釋字第789號
電腦版
|
手機板
個人購物車
共
0
元(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