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等考試共計64類科,計有: 律 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建築師、技師(32類)、專利師、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助產師、中 醫師、法醫師、營養師、獸醫師、牙體技術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消防設備師、引水人 (甲種、乙種)、驗船師、航海人員(一等船副、一等管輪)
*102.08.22考試院審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案
1.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原列考之「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仍列為必考科目,占100分。
2.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占100分。
3.另配合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調整及增列選試科目,第二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並將於考試及格證書加註選試科目別。
※自104年起律師增列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司法官考試無列考選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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