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警察機關最高指導機關,警政署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設立,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直屬的警察機關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保一至保六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水庫、金融機構駐衛警等)、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場、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
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亦設有警察局,警察局底下另設有各分局、交通警察隊、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等,各分局底下設有派出(分駐)所、交通分隊、偵查隊等。
警察人事制度─官職分立制 稱警察人員者,係指依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現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要義如下: 1.性質區分: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現行警察人員雖分為:行政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衛生、消防、刑事等十種,然其適用則一。 2.官職分立: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職或免官。 3.等階區分: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4.職務區分: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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